第四条

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决议: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本溪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决议的重大事项;

(四)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

(六)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

(七)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人口、民政、民族、宗教、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或者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大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

(十)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全市性节日、市花、市树等确定和变更;

(十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