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其工作部门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二)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名称变更及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变动的方案;
(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需要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县(区)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五)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