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根据市委工作部署,充分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代表、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并报经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