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有效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