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报告,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