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议案联名人推选的代表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