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