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1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1月13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类型;
(四)负责人;
(五)出资总额;
(六)营业期限;
(七)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章程或者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五)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或者协议;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五)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六)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七)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
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
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依法设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一)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投资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成立日期;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经营场所、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应当设置提示栏,标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的查询方法。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商事主体的申请,就上述事项出具书面证明。
营业执照的式样由商事登记机关发布。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纸质营业执照。
(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提交虚假登记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
(三)未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的。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
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
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商事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一)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应当通过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五年的;
(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错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撤销载入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将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市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需求导向、供方响应、协商确认、统一标准、保障安全、无偿共享的原则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一)商事主体登记信息;
(二)商事主体备案信息;
(三)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提交信息;
(四)商事主体载入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五)商事主体监管信息。
市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许可审批事项信息;
(二)许可审批监管信息。
商事主体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