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已修改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商事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