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类型;

(四)负责人;

(五)出资总额;

(六)营业期限;

(七)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