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