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商事主体应当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弄虚作假的,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商事主体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