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商事主体应当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弄虚作假的,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商事主体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