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

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

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