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以注册号代替名称:(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五年的;(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