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以注册号代替名称:

(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五年的;

(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