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