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