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

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