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事主体登记信息;

(二)商事主体备案信息;

(三)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提交信息;

(四)商事主体载入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五)商事主体监管信息。

市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许可审批事项信息;

(二)许可审批监管信息。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