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