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条已修改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