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