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由商事登记机关负责监管并依法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提交虚假登记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

(三)未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