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9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9月2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
(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章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二)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三)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处置情况;
(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支农资金使用、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危房改造等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六)土地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的收入、分配、使用情况,土地承包、租赁、流转等情况;
(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保障,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优抚对象优待抚恤等情况;
(八)村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方案的实施情况;
(九)村务民主协商的实施过程和成果采纳、落实、反馈等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村务公开的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具备条件的村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以及书面等形式公开村务。
村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自然村公开村务。
第四章村务公开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公布的村务公开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方案公布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保障措施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成员职务。
(一)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
(二)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
(三)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
(四)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的;
(五)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