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第八条有效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当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