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成员职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