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打击报复。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成员职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