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五日;保留少于五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具备条件的村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以及书面等形式公开村务。

村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自然村公开村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