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