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程序第十一条有效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