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指导、规范本行政区域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