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程序第十二条有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