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