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有关部门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