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