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一)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二)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三)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四)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的;(五)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