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和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未完成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