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有效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和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未完成的,应当执行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