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第十五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