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做好村务公开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