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第十四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