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1年3月9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3月23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正 根据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
土地、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报送审批县城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已经批准的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镇建设年度用地指标报请省、市下达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发展城镇坚持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通过改造旧城区、建房向多层发展、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废地等措施,解决城镇建设用地。
自治县人民政府控制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并对其使用权进行有偿交易。
(一)根据本人意愿全家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所占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用集体预留机动地调剂弥补;
(三)有造地条件的,根据造地数量按照先选后付的办法,由镇、乡人民政府给付耕地开垦费。
城镇建设需要使用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原貌。
申请建设临时性工程,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开工建设后,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建筑质量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依树搭建屋棚、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倾倒污水、废弃物,挖坑、取土;
(三)钉、划、刻、攀折树木,损坏花草;
(四)擅自修剪树木;
(五)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镇规划区内栽植的树木。
(一)上级专项拨款;
(二)县、镇、乡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旧城改造费;
(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留给镇、乡财政部分;
(五)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对城镇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付资金、捐助及赞助资金;
(六)银行贷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
(七)其他资金。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责令返回所占用的土地;
(二)用地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貌,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二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