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多渠道筹集城镇建设资金:(一)上级专项拨款;(二)县、镇、乡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旧城改造费;(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留给镇、乡财政部分;(五)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对城镇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付资金、捐助及赞助资金;(六)银行贷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七)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