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土地、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