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责令返回所占用的土地;

(二)用地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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