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下列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一)依树搭建屋棚、围圈树木;(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倾倒污水、废弃物,挖坑、取土;(三)钉、划、刻、攀折树木,损坏花草;(四)擅自修剪树木;(五)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镇规划区内栽植的树木。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