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城镇建设占用土地达到和超过农户责任田总量一半的,可采取下列办法之一予以安置:(一)根据本人意愿全家可转为非农业户口;(二)所占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用集体预留机动地调剂弥补;(三)有造地条件的,根据造地数量按照先选后付的办法,由镇、乡人民政府给付耕地开垦费。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