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镇建设占用土地达到和超过农户责任田总量一半的,可采取下列办法之一予以安置:

(一)根据本人意愿全家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所占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用集体预留机动地调剂弥补;

(三)有造地条件的,根据造地数量按照先选后付的办法,由镇、乡人民政府给付耕地开垦费。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