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