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承担。

工程开工建设后,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建筑质量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