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城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承担。工程开工建设后,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建筑质量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