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居住的单位和经营业户、居民户门前,实行包卫生、包绿化看护、包秩序责任制。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