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城镇建设用地应当纳入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年度用地指标报请省、市下达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发展城镇坚持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通过改造旧城区、建房向多层发展、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废地等措施,解决城镇建设用地。自治县人民政府控制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并对其使用权进行有偿交易。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