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0年2月26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0年2月28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8月20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人数、标语、口号;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日期、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
(三)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电话号码;
(四)集会、游行、示威如使用机动车辆或者音响设备的,需载明车辆数、车型及牌照号码、驾驶员姓名、音响设备的种类、功率和数量;
(五)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的;
(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以口头、信件、电报、电话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认真负责地协商解决或者作出解释,不得推诿,并应当在推迟日期的三日前告知协商结果。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一)与重大节日、重要外事活动或者全市性的大型活动相冲突的;
(二)发生地震、洪水等严重的自然灾害;
(三)交通高峰期;
(四)传染病疫区;
(五)正在进行市政建设的路段;
(六)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获许可的。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戴明显标志。标志式样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主管机关备案。
集会、游行、示威人员所乘坐的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规则的要求,禁止并列行驶。
(一)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桥梁、隧道;
(二)电车、汽车停车站、消防队门前、医院门前;
(三)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认为不宜停留的地段。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堵塞尚未排除的;
(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勘查现场、设卡堵截、追捕案犯的;
(三)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
(一)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
(二)不得投掷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拦截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四)不得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五)不得沿途刻画、涂写、张贴标语;
(六)不得发表、呼喊、散发与本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讲、口号、传单;
(七)不得侵占或者损毁园林、绿地、花卉、草坪等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
(八)不得冲击党政军领导机关和公安机关。
临时警戒线为金黄色标志的警戒牌、警戒带、警戒栅栏等。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飞机场、火车站。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
(四)在行进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外国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本市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进行录音、录相、拍照等采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