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治安秩序,在集会、游行、示威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在省市党政领导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要害部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需要到有关机关单位表达意愿的,经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许可,可以进入一至五人。其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不得逾越警戒线。

临时警戒线为金黄色标志的警戒牌、警戒带、警戒栅栏等。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