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有两名以上负责人的,应当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的;

(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