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游行、示威队伍在行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进行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决定改变游行、示威队伍的行进路线,并立即通知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堵塞尚未排除的;

(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勘查现场、设卡堵截、追捕案犯的;

(三)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