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申请书后,接到主管机关决定书前,有权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决定书后决定不举行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